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最高奖1000万,四川出台硬核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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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克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了关于征求《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工业生长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提出了18条政策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工业生长,其中多数都是直接给予企业现金奖励。

政策中提出四川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车型年销量到达一定水平后每个车型给予100万元奖励,另外还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产物凭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元和用户单元奖励,最高500万;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项目给予项目实际投入30%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专项津贴;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到达一定水平后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在公共交通和物流运输领域,四川省提出新增车型全部优先接纳新能源汽车,同时要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2021年成都市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2022年所有市(州)政府所在地都会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

除此之外,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工业招商引资等方面,政策中也都做出了相应目的或条款。

政策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工业生长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谢谢社会各界对我厅事情的体贴和支持。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6月28日

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工业生长

若干政策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顺应海内外汽车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趋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工业的影响,支持我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工业生长,提升研发创新和工业化能力,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切实推动工业高质量生长,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勉励先进新产物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物,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公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划分到达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每个车型给予开发生产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凌驾500万元。(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二条将氢燃料电池产物纳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规模,凭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元和用户单元奖励,最高不凌驾500万元。(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三条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工业研发项目,按负担单元对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不凌驾3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凌驾500万元。(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四条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国家支持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专项津贴。(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五条支持市(州)加速建设门路灵活车辆产物准入磨练检测机构,对乐成取得国家级产物质量监视磨练中心资质的机构所在市(州),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六条统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氢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科技专项,勉励省内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企业、整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氢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自动驾驶系统、人机交互系统、车联网、车路协同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责任单元:科技厅、财政厅)

第七条支持建设海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对投资大、工业动员强的项目按相应测试设备投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革新。(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八条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物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物年销量到达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凌驾1000万元。(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九条勉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物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到达5GWh的,给予最高不凌驾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到达10MW的,给予最高不凌驾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同比增长到达20%的,划分给予最高不凌驾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十条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工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海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10强企业,来川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治理,在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元:省生长革新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第十一条勉励新能源汽车在公路客运、出租、环卫、邮政快递、都会物流配送、机场、口岸等领域的应用,党政机关更新公务用车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勉励更新或新增都会公交车全部接纳新能源汽车,招标采购时,不得设置不公正的限制条款。勉励引导各(市)州将燃油退坡资金用于新能源客车运营和生长,努力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交通运输部门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通告。2021年,成都市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2022年,所有市(州)政府所在地都会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元:各市(州)政府,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治理局、省国资委、财政厅〕

第十二条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凭据示范规模及效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对举行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工业相关展览展示、产物大赛、工业大会等运动,给予最高不凌驾2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凭据市场情况,适时出台详细措施,开展以旧换新、汽车下乡、购置优惠等运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元: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全省规模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凌驾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门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责任单元:各市(州)政府,公安厅〕

第十六条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建设用地统筹纳入领土空间计划,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管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建设工程计划许可。已建成投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计划要求增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的,无需管理建设用地计划许可、建设工程计划许可。国家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计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元:省能源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治理局、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对向电网谋划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谋划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并免收基本电费。全面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电服务费价钱。(责任单元:省生长革新委、省能源局)

第十八条在切合市(州)政府统筹结构前提下,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建成验收后,各市(州)可按安装的主要充电设施购置金额(不含土地用度)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元:各市(州)政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每条详细政策由责任单元卖力解释和推动实施。每年单个企业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不凌驾2条。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省将适时对政策相关条款举行调整。国家政策尚有划定的从其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