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席人为不低于公务员落不到实处,不是经济问题,而是执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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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西席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兴国必先强师,强师必先保证西席待遇。关于这一点,《西席法》和《义务教育法》中都写得明显白白。

《西席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划定:“西席的平均人为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人为水平,并逐步提高。建设正常晋级增薪制度,详细措施由国务院划定。”

《义务教育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划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西席人为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西席事情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西席人为经费保障机制。西席的平均人为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人为水平。”

《义务教育法》最早是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西席法》最早是在1994年颁布实施的。今后,在历次的修订中,这都是其中重要一条。今后,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多次发文强调落实。2018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伐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再次强调各要保障“西席的平均人为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人为水平”。2018年9月,福建省委、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西席队伍建设革新的实施意见》,重申了“审定绩效人为总量时统筹思量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中小学西席平均人为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人为收入水平”。可是,有不少地方,对此却置若罔闻,基础不把教育当成大事要事来抓,不把西席放在心上,对西席待遇问题是一拖再拖。

克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就义务教育西席平均人为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公务员的问题,约谈了3个县(市、区)政府主要卖力人。这讲明福建尊师重教的刻意。(1月18日汹涌新闻)

可是,我以为这里有一个问题,“西席的平均人为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人为水平。”不是一个简朴的西席人为待遇问题,也不是一个政策执行不力的问题,而是一个有法不依的问题。

《义务教育法》和《西席法》都是国家执法,执法眼前人人人平等,这个“人人”,不仅是指公民小我私家,也包罗政府、企事业、各个团体及其责任人、法人,都应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1986年到现在,三十多年已往了,“西席的平均人为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人为水平”这一条为什么有些地方仍然没有落实?这不是钱的问题,也不认识的问题,而是我们对“违法者”的违法行为,没有给出相应的制裁措施。在许多人的头脑中,这种“不作为“是政府的事,团体的事,小我私家没有任何责任。迄今为止,也没有关于违反这条执法,相关人员受随处罚的报道,使得相关责任人这种“不作为”没有任何的违法成本。

因此,“西席的平均人为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人为水平”问题,说小了是“尊师重教”落实问题,说大了,是一个执法尊严的问题。那些西席平均人为水平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人为水平的地域政府和卖力人,不是政策执行不力,而是在挑战执法的严肃性。因此,我以为,对于违法者,就不能仅是约谈、调离、降职、降级,更该从执法层面,给他们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