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法院:隐匿财产拒不执行 获刑一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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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左某系安徽省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枞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5年判决左某、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归还汪某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于2016年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左某欠周某借款本金67万元,分期归还;于2017年作出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欠何某工人工资款349000元。

  上述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枞阳县人民法院先后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汪某、周某、何某与被执行人左某、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及其他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并依法向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报告财产令,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2018年,左某将安徽省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及办公楼对外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将收取的租金30余万元用于日常开支及偿还其他债务,未清偿上述法院已经判决生效且已申请执行案件的债务。

  案件审理期间,申请人汪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左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左某亲属代为履行执行款人民币5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故意隐匿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结合左某认罪认罚等酌定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杨玭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