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135万 原黄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长方琪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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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图网 大皖客户端讯 原黄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方琪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135.3万元,为他人谋利。日前,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方琪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违法所得一百三十五万三千元,予以追缴。

被告人方琪,男,汉族,1962年出生,大学文化,原黄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9年,被告人方琪在担任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局长和黄山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支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魏某、林某、程某、孙某等17人在承建工程、工程款结算、案件处理和职务提拔、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共计135.3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方琪收受的财物大部分用于炒股。方琪案发后向黄山市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投案前及调查期间退出全部涉案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琪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方琪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琪在提起公诉前已退出全部赃款,且积极预缴罚金,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安图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庆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