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宿州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租售或将有新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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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意见征集】关于征求《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治理事情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示

现宣布《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治理事情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接待社会各界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公然征求意见起止日期:2019年12月19日至2020年1月2日。

通讯地址:宿州市房产治理服务中心六楼

附件:《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治理事情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

宿州市房产治理服务中心

2019年12月19日

关于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治理事情的通知(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品房销售治理措施》、《安徽省物业治理条例》等划定,联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住宅小区地下车位(库)租售、使用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市区规模内住宅小区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库)租售治理适用本通知划定。

二、修建区划内,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修建区划内,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不得销售、附赠,对业主租赁的按人防相关划定执行。

三、住宅小区开发企业租售修建区划内计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下车位(库)前,须依法完成验收手续。

四、开发企业须按车位设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出租或销售地下车位,制定租售方案,并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计划建设设置和租售实时情况,车位(库)租售条约中,应注明购房人购置该小区衡宇的详细房号。

五、住宅小区在竣工交付12个月后(以经批准的计划总平图为准),尚有地下车位(库)未售(租)的,开发企业应向房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收支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3个月,同时在房产治理部门官网举行通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

六、开发企业与购房人排除商品房买卖条约时,应同时排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出租)条约。

七、开发企业应当充实发挥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效,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车位(库),业主要求承租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八、因开发企业注销灭失,未售(租)地下车位(库)依法清算挂号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划定向业主租售地下车位(库)。

九、对不切合本通知划定要求销售的地下车位(库),房产治理部门不予管理商品房买卖条约存案。

十、本通知自2019年 月 日起执行,有效期 年。

十一、本通知由宿州市房产治理服务中心卖力解释。

文章泉源:市房产治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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