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决策”岂能为集体违规“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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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起通报,5起涉及村干部,好几个村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被公开曝光……”前不久,怀柔区纪委监委通报7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在基层党员干部中引发热议。其中一起涉及同村3名两委干部,是在“集体决策”掩盖下的集体违规违纪典型案例。

  集体决策,是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具体表现形式,也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保障。“集体决策”是整合团队力量,聚集个人智慧,集思广益,以形成科学、精准、全面的决策结果为目标,避免发生片面、短期、残缺的决策行为的工作方法。这也是基于个体局限的客观实际和最大限度防控廉政风险的角度出发而设定的工作环节。但是,“集体决策”却不能为集体违规“保驾护航”。

  经查,2014年的一天,时任怀柔区怀北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林某、副书记王某、村委会主任田某参加村两委会议,林某提议走访一些友邻单位,得到参会村干部“一致同意”。当年8月至10月间,林某从3名村民处购买了价值8000余元的水果,均从该村自有资金列支。2018年年初,该村的一次两委会议,决定向相关人员发放值班费,村两委会议商议再度成了集体违规的“挡箭牌”。

  怀北镇某村委借“集体决策”程序合规之名,行违规违纪之实,并且在怀柔区出台文件明确规定“村干部不得以任何名目领取工作报酬外的报酬或补贴”的情况下,该村仍借村集体决策做“挡箭牌”,违规发放值班费。

  无独有偶,前不久,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老关镇登官村“两委”集体开会决定,与部分村民商议,收取其身份证、一卡通账号等资料用于申请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并约定资金到位后返一部分给村委会。当年,共将17户不符合条件的村民上报为危房改造对象,危改资金到账后,从该17户村民手中收取资金合计11.55万元,除自查自纠上交镇财政2.1万元外,其余资金用于公路、学校建设等支出。

  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2019年8月,林某、王某、田某等3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相关涉案款被退回村集体。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是民主决策的体现,也是预防腐败的一种措施。但是,怀柔区怀北镇某村的“集体决策”却掩盖了集体违规违纪,让“集体决策”变了质,究其根本,还是纪律规矩意识的淡漠和私心私欲的膨胀,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