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不切合宁静尺度食品 安徽淮南一超市被判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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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生产许可证号已逾期,产物却还在超市继续销售。克日,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超市应当负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

淮南住民陶某先后在淮南市某大型连锁超市及其下设分店购置了“八公山豆制品礼盒”等19盒,共计3278元。陶某食用时发现,生产该礼盒的淮南市某豆制品厂已于2017年6月2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所购置商品标注的生产许可证号也已经由期。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号划分至2017年2月、7月到期,该19份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在2017年10月7日至12月1日。超市在该类食品进入卖场前,未尽到审查义务,致使不切合宁静尺度的食品在其卖场内对外出售,属于销售明知是不切合宁静尺度的食品。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宁静法》之划定,销售明知是不切合宁静尺度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一审法院讯断某超市退还陶某购物款3278元,一次性赔偿陶某32780元。

该超市不平一审讯断,向淮南中院提起上诉称,涉案食品生产许可证虽已逾期,但食品的保质期并未逾期,只属于食品销售的瑕疵问题,不属于明知是不切合宁静尺度的食品仍然销售的情形。

淮南中院审理认为,某超市作为大型连锁超市,食品销售是其主营内容之一,应按划定建设食品宁静治理制度,进货时应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检验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出厂磨练记载等,以确保所销售的食品到达执法划定的宁静尺度。因某超市未尽审查义务,销售不切合宁静尺度的食品,应当负担退一赔十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泉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周瑞平 马林华 方硕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