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汽车销售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被判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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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费百万余元购置入口豪车,却发现新车有个部位曾二次做漆。克日,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汽车买卖条约纠纷案作出一审讯断,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被判赔偿消费者20万元。

2019年4月26日,王先生与芜湖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汽车销售条约》,购置了一辆产自美国的林肯领航员尊耀汽车,价钱为107.8万元。6月15日,王先生将车辆送至4S店贴车衣,撕车衣时该车右后叶子板处被撕掉一小块车漆。王先生以为是4S店的过错导致,要求4S店对油漆举行修补。

修补历程中,4S店事情人员明确见告王先生此车在销售之前有做过二次油漆的痕迹。被告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事情人员与车辆生产厂家联系后见告王先生,该车在运至4S店前确实做过一个漆面品质调整,被告对此并不知情。汽车生产商向被告出具了“情况说明”,认可车主反映的情况可能与工厂生产历程中为确保产物质量,按林肯汽车流程、尺度对车辆所举行的相关调整有关。王先生认为,被告居心隐瞒车辆曾做过二次漆面调整及音响和倒车影像不及格的事实,存在欺诈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讯断排除双方汽车买卖条约,原告退回车辆,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107.8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按车价的三倍向原告支付赔偿金323.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生产厂家、销售者均未否认该车右后叶子板处做过二次油漆,故对原告认为涉案车辆右后叶子板处做过二次油漆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对于原告主张涉案车辆存在倒车影像不显示、收音机自动开启等的问题,因原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涉案车辆虽做过二次油漆,但面积较小,且不影响车辆的性能、使用功效、宁静性等,不应据此认定谋划者具有欺诈行为。思量到原告购置的是价值过百万元的入口车辆,虽然二次油漆调整并不会影响车辆的使用功效,但凭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和消费心理,该事实一定会在一定水平上影响消费者的购置选择,故被告未将该事实见告原告,在一定水平上损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法院遂综合考量涉案车辆的价钱、被告侵犯原见告情权的内容以及对原告消费心理受损的赔偿等因素,讯断被告赔偿原告20万元。

泉源:芜湖法院微信公号

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