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警方通报七起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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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客户端讯 据@安徽公何在线消息 2月18日, 安徽警方通报七起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典型案例。详细如下 :

01

花某某涉嫌妨害感染病防治案

2020年1月16日花某某从北京到武汉,并在武汉居住4天后乘坐高铁返回无为市开城镇。1月27日,凭据无为市政府对疫情防控要求,村民队长向花某某发放宣传单,见告其湖北地域返乡人员必须居家隔离14天,花某某却隐瞒其近期武汉旅行史情况。28日,疫情防控人员发现花某某有过武汉旅行史,经村民队长一连多日事情,30日,花某某才认可自己有过武汉旅行史,但拒不交待自己在武汉详细居住时间。31日,村部将花某某户纳入湖北地域返乡人员举行管控,要求其一家三口在家居家隔离。隔离期间,花某某的儿子花某和妻子宇某某不遵守相关划定,随意外出和人员来往,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 图为民警实地观察取证

2月6日、10日花某某的儿子花某和妻子宇某先后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患者。造成行政村辖内三个自然村村民居家隔离视察,12人定点隔离视察。

2月11日,无为市公安局对花某某等人涉嫌妨害感染病防治案立案侦查。现在,无为市检察院已提前介入此案,嫌疑人花某某等人正在隔离治疗,案件正在进一步管理当中。

02

于某某拒不执行紧迫状态下的决议案

1月25日,蒙城县公布《蒙城县新型冠状病毒熏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第一号)和(第二号),要求:“全县所有游乐场所、娱乐场所、室内运动场所(包罗影戏院、KTV、网吧等)暂停营业”。同日,县公安局对辖区内应暂停营业的场所举行宣传通告。1月26日,辖区派出所在巡逻时发现,某KTV无视县政府在紧迫状态下依法公布的决议,仍继续营业,现场十余名名群众在未举行消毒的包厢内聚众唱歌、饮酒,有极大的熏染风险和宁静隐患,对治安治理及疫情防控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2020年1月27日,蒙城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KTV卖力人于某某处五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责令其立刻暂停营业。

执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感染病防治罪】违反感染病防治法的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感染病流传或者有流传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感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元或小我私家不平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布的决议、下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接纳的措施,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迫状态情况下依法公布的决议、下令的……

二、依法攻击疫情防控期间阻碍执行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执法快车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事情人员(含在依照执法、法例划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治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体例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推行为防控疫情而接纳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划定,以妨害公务罪治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员的,以妨害公务罪治罪,从重处罚;不组成犯罪的,凭据治安治理处罚法等有关划定,予以行政处罚。

03

何某某阻碍执行职务案

1月30日,阜南县全面开展疫情防控期间,何某某乘坐朋侪私家车,经由当地镇政府设置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检测卡点”时,检测点事情人员依法对过往车辆开展疫防检测和劝返事情,因未能通过,何某某不愿接受磨练,与事情人员提倡争吵,并辱骂卡点事情人员,时间连续约一小时,严重影响了柳沟镇事情人员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检测事情,何某某的行为已组成阻碍执行职务。

1月30日,阜南县公安局依据《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划定,给予何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执法条文:《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事情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人民警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三、依法攻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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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物、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熏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切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划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物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治罪处罚;生产不切合保障人体康健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切合尺度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康健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划定,以生产、销售不切合尺度的医用器材罪治罪处罚;不组成犯罪的,凭据治安治理处罚法等有关划定,予以行政处罚。

04

康某涉嫌销售伪劣产物案

2020年2月2日11时许,全椒县公安局团结市监视局检查时,在一门面房内查获3M品牌系列口罩3562只,认定该口罩系冒充伪劣产物。

经查,犯罪嫌疑人康某自1月以来,使用疫情发作之机,从微信购置价值10万余元冒充3M品牌系列口罩,以冒充真,以次充好,在某网线上和线下对外加价销售,销售额达15余万元。2月2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物罪被全椒县局刑事拘留。现在,该案正在有序侦办中,公安机关已将伪劣产物送检,判定是否为切合国家尺度的医用器材。

05

丁某某涉嫌销售不切合尺度的医用器材案

2020年1月22日起,丁某某发现疫情防控期间医用口罩紧缺,先后与寿县张某、合肥刘某、杭州丁某、霍山杨某联系,组织货源,购置非医用口罩90余万片,然后在其谋划的某网销售,其将非医用口罩虚假形貌为“无菌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对处销售,销售时其在进价的基础加价一倍不等,牟取高额利润。停止案发,丁某某共销售口罩价款计19万余元,其堆栈内仍有大量口罩未及销售。

1月31日,霍山县市监局发现后,向霍山县公安局报案。经初查,于当日以丁某某涉嫌销售不切合尺度的医用器材案立案侦查,并对丁某某接纳刑事拘留措施,现该案正在管理中。

执法条文:《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物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物中掺杂、掺假,以冒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及格产物冒充及格产物,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产业。《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切合尺度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切合保障人体康健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质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切合保障人体康健的国家尺度、行业尺度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质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康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康健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结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产业。

四、依法攻击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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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感染病防治法的划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感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流传或者有流传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划定,以妨害感染病防治罪治罪处罚;不组成犯罪的,凭据治安治理处罚法等有关划定,予以行政处罚。

06

张某某涉嫌诈骗案

2020年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得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作市场急需口罩,遂预谋通过虚构销售口罩的方式实施诈骗,后其通过某app等网络平台公布销售口罩的信息。

2月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因涉嫌诈骗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1日,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执法条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庞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庞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产业。

《治安治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居心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依法攻击造谣传谣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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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流传,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居心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流传,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划定,以编造、居心流传虚假信息罪治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生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杂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划定,以寻衅滋事罪治罪处罚;不组成犯罪的,凭据治安治理处罚法有关划定,予以治安治理处罚。

07

余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

2020年1月25日,黄山市黟县汪某在同事微信群中了发送了一张卫生、交通另有公安部门在对一辆大巴车上下来的游客做防疫检查的图片和“宏村有20多个武汉的游客”的话,并宣称图片反映的地方系宏村停车场。汪某的同事汪某某看到后信以为真,转发给了朋侪余某某。余某某获悉后,为宣泄自己婚礼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被取消的不满,在未核实信息真假的情况话,继续公布谣言。

▲ 图为余某某公布的谣言信息该贴在公布仅仅一个多小时的时间里,点击量达30余万条,跟帖回复300余人次,50多人点亮该贴。黟县公安局发现谣言线索后立刻开展事情,当晚19时许,余某某主动到办案单元接受观察。经核实,该信息内容不实,当日并无大量武汉人到宏村景区旅游的情况,帖中所示图片系上海来黟的游客接受疫检的事情照。经观察取证,黟县公安局以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给予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执法条文:

《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居心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迫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感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