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驶上“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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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由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具体承办。近日,《合肥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颁布,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和地铁建设者的艰苦奋战,轨道交通1、2、3号线安全平稳运营,4号线、5号线、1号线三期工程正加快建设,地铁实现换乘,进入线网运营。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和需要,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规,保障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健康发展。

  去年初,经市委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2019年8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草案)》。会后,《条例》修改小组开展了立法调研、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2019年12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查批准。

  《条例》共六十三条,坚持“不重复、有特色、可操作”的立法思路,内容涵盖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服务与管理、安全保护区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记者注意到,其中,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条例》强化了对运营安全的管理,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安全运营、规范服务、区域协同的原则。《条例》还明确市政府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负总责,统筹解决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中的重大事项,建立衔接高效、运行顺畅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任及建设运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轨道交通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与发展有利于提高市民出行效率,其安全运行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把《条例》的实施情况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确保落地生效,为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状况,提升人居环境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