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路上找替考,以身试法毁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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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研究生考试,因为英语没有准备好,就想找人替考,没想到会冒犯执法......”陈某在审讯时忏悔莫及。

克日,泰山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取代考试罪。

2018年12月,陈某联系了大学替写论文的李某,支付5000元寻找考研英语替考,随后摆设杨某前往泰安并制作假的准考证。

22日下午14:00,在泰山职业技术学院举行的2019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巡考老师在巡考中发现考生身份证和桌签姓名纷歧致,杨某取代陈某到场考试被就地查获。

2019年11月,经公然审理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杨某组成取代考试罪,且杨某已经进入科场并开始考试,取代考试的实行行为已经完成,造成了法益侵害效果,组成犯罪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之划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单处罚金4000元,对犯罪嫌疑人杨某单处罚金5000元。

替考行为严重扰乱考试制度,破坏考试公正,无视考试原则。

考生不应抱有荣幸心理,对于替考事件,一旦发现将被严肃处置惩罚,情节严重者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愈甚者需负担刑事责任。

法条在线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取代考试行为入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百八十四条中划定:“在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资助的,依照前款的划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划定的考试的试题、谜底的,依照第一款的划定处罚。”

“取代他人或者让他人取代自己到场第一款划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有话说

第一检察部 检察官 袁芳

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罚修正案(九)》将取代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划定取代他人或者让他人取代自己到场执法划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好比职称考试、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驾驶证考试、成人高考、研究生考试等都在此规模当中,“考生”“枪手”“中间人”都有可能因此冒犯刑法。

有些人因为执法意识淡薄,仅仅因为“有点利益”或者“关系不错”,就取代他人考试,也不知道“替考”可能组成犯罪冒犯刑法,在荣幸心理下得此苦果。

在此提醒宽大考生,错失一次考试没关系,错失了前程才追悔莫及。

泉源:泰山区人民检察院

制作:张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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