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席、学校、平台……网课著作权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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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导致全国各地学校延迟开学,随着教育部“停课不停学”的通知,老师们纷纷在各平台变身“主播”举行线上教学,网络课程也随之成为热点词汇。可网课著作权归属问题,徐徐成为以后纠纷隐患。18日,海淀法院法官对这一问题予以说明。

法官认为,网课著作权归属需联合西席授课的方式、网课载体等因素举行分析。首先,在网课授课前,西席通常需要准备授课用的准备资料,如讲稿和ppt,这类教学质料一般是西席凭据教学纲领和学科的教学任务举行制作。这类质料中若体现出西席小我私家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展示出每位西席的个性化特点,即切合著作权法关于独创性的要求,则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划定,组成文字作品。但讲稿或PPT中涉及到的教学纲领的相关内容并非西席所创作,该部门内容无法作为西席创作的内容予以掩护。

其次,在网课授课阶段,需联合网课授课形式分情况举行分析。现在,在线教育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举行授课,即西席借助直播平台对学生举行实时线上授课。在这种模式下,授课西席可能在已有前期文字讲稿或PPT的情况下,对教学内容举行即兴的、口头语言形式的表达,此时,即兴表达的授课内容可以组成口述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掩护。另一种模式为播放录播视频,即西席将提前录制好的授课视频通过网络上传供学生使用。在这种模式下,一方面,若被录制的授课内容存在即兴表达的部门,则授课内容亦组成口述作品;另一方面,由于录制的授课视频自己,属于有伴音的一连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从而依据发了划定,组成录像制品。同时,法官指出,无论是在线直播还是录播的方式举行授课,西席如果“照本宣科式”的宣读其讲稿或课本课本等内容,西席也可能作为演出者受到掩护。

凭据以上分析的受著作权法掩护的客体,网课著作权归属则可能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归属于授课西席。执法划定,著作权当属于作者。由于授课内容由西席独立创作,故授课历程中发生的文字作品、口述作品、录像制品等著作权或与其相关的权利,均属于授课西席。但在实践中,思量到授课西席一般是凭据学校、教育机构或平台的要求举行网络授课,以及西席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著作权归属于西席的情况相对较少。

二是归属于学校或教育机构。实践中,授课西席与学校或教育机构之间普遍存在劳动关系,一般是西席应学校要求、完成本职事情而举行网课直播或录制授课视频。此时,西席完成的网课可能组成职务作品。其中职务作品又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凭据著作权法例定,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即西席享有,单元在作品完成两年内享有优先使用权;另外,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学校或教育机构等单元,西席仅享有署名权。这种情形主要是西席使用学校或教育机构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网课,并由学校或教育机构负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西席与学校或教育机构会通过条约方式,约定在职期间完成的与事情相关的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单元,故依双方的约定确认著作权归属。

三是平台享有网课的著作权。在平台与西席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对于网课著作权的归属可以凭据西席与平台签订的条约举行判断。西席与平台之间的条约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意思表现一致,经协商告竣的条约,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条约的约定确定网课的著作权归属。另一种是平台提前制定且可以多次使用的条约,也就是花样条约。这种条约一般在注册平台账号时,以用户协议或平台规则等形式体现,条约内容并未与授课西席举行协商。实践中,不能仅仅凭据此类花样条约认定网课的著作权归属,还应当联合个案的详细情况和其他权属证据予以认定。

法官提醒相关各方,在现阶段网络课程方兴未艾之时,西席、学校、平台等各方主体之间应当重视与网络授课相关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晰各方主体所涉条约约定的权利归属,并对重要条款予以提示,从而制止因权属不清而发生侵权纠纷。

泉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李园园

编辑:徐慧瑶

流程编辑:王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