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可以办眼科诊所吗?省卫生健康委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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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晚报 安图网 大皖新闻讯 近日,有网友在人民网留言称,他是安徽人,是一名眼科医生,在上海开办眼科诊所。想回安徽创业,申办眼科诊所,有可能在合肥、芜湖或者蚌埠,不知道安徽省是否可以申办眼科诊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回复: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设置相关政策,结合我省现状,目前国家和我省均未出台《眼科诊所》基本标准。2013年,原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出台《广东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试行)》(粤卫办〔2013〕33号),原卫生部《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明确: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或其他医疗机构。原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依据现有的政策,目前在我省开展眼科诊疗活动,可以按照已出台的《眼科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眼科基本标准(试行)》、《安徽省二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安徽省三级眼科医院基本标准》实施许可。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表示,为推动长三角一体化,他们正在研究、草拟《安徽省眼科诊所基本标准(意见稿)》,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备同意后,有望出台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