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日报 | 强化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思政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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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应平

高校教学教育工作既要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又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思想政治方面的内容融入课堂,尊重和体现教书育人与学生成长的规律,通过专业课的课程思政隐形教育与思政课程的显性思政教育合力,培养出更多符合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人才。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这里所说的思政教育既包括思想政治课的教育,也包括其他专业课的思政教育。法学专业课程的思政教育工作尤其重要,要使法学专业课程的思政育人工作功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强化高校法学专业课程的思政教育。

推动法学课堂教学改革。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传统上注重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基于课程思政目的考虑,有必要改革以往的课堂教学,在规范教学和案例教学方面嵌入思政要素和因子。在介绍中国相关法律制度选择时要阐明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必然性;采用正确的对比方式,揭示中国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和优势。比如在讲解中国宪法实施制度时,过去的教学比较强调美国、德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在课程思政教学背景下,要跟学生讲明中国宪法实施的特点和优势。阐明中国宪法实施主要是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环节把宪法的精神导入其中。换言之,中国主要是通过事前、事中把宪法的精神导入立法、执法和司法过程中,从而保证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反宪法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这就是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这既是特点也是优势。

优化法学专业课程设置。法学专业课的课程思政教学需要坚持“课程承载思政”和“思政寓于课程”的理念,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课程设置进行调整优化,将思政教学目的和内容贯穿于法学专业教育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目标、授课计划、培养方案、教案设计等各个方面,以法学专业课程计划制定促进法学专业课程的思政教学体系建设。对于一些重要的专业课程,可根据实际情况,开设一些辅助性的或者选修性质的课程,以强化主专业课程的思政实效。比如,宪法学课程课时较少,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开设一些专业性更为具体细化的课程,如港澳基本法理论和实践、人权法基础、比较宪法等。对于这些辅助性课程,要在总体服务于主干课程教学目的的前提下,强化学生对某些问题的正确认识,增强制度自信。此外,学校课程要注重促进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教育的内外联动,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将学校的法学专业课程教学与实践、社会实践相结合,提升法学课程思政教育的引领力,形成课程整体育人的联动效应。比如老师可以指导学生参加人大代表的相关交流访谈、普法宣传、社区治理等方面的实践活动,加强对学生不当思想认识作出适当的引导和纠偏,把思政教育贯穿于实践活动之中。学校可以设立相关课程改革研究项目、鼓励开设上述教学及其实践活动。

注重法学专业教材修订。以往法学专业课很少注意法学专业课程思政的教学目的和内容的设置。为此,需要根据中央的政策精神,将法学专业课的思政教育目的导入专业课教材之中。每一章的教学目的要明确列举思政方面的教学目的,以及采用的教学方法。要在专业知识部分适当安排思政方面的相关内容,对专业知识和思政内容作适当的匹配。既不能为了思政教育而改变专业课的专业性,也不能忽视专业课中所潜藏的思政元素和内容。为此,必须认真深入地研究专业课中所包含的思政元素和相关内容,要巧妙地把法学专业课的思政内容和目的与专业知识的要求融合在一起。要根据章节的相关内容和目的,设计一定量的练习题和案例题,设计相关引导性问题,让学生理解和体悟出其中的思政性。这种思政性不是使用思政的字词来表现的,而是通过素材和案例显示出来的思政关键词和相关原理。如宪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可以给学生提供适量的涉及诚信、敬业这些核心价值观的案例、事例等,让学生阅读之后体会出这方面的要求。

完善法学专业教学设计。教学设计直接关系到专业课程知识和思政教学教育的效果,要使专业课取得更好的思政效果,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其一,把握教学对象的特点。在法学专业课中开展课程思政教学教育工作,必须考虑学生对专业课程以及思政的态度,思考如何让学生乐于接受、主动接受教学内容。其二,科学调整和设计教学目的。每一门专业课都有特定的教育目的,教师授课要将教材的思政目的具体化,准确把握专业课教学的思政目的。比如,宪法学课程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育人功能融入教学之中,引导学生思考如何才能使自己更好地成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人才。其三,精心设计教学内容。法学专业课通常会有涉及相关的法律文化、职业道德、理想信念等方面的问题和内容,教师在教学内容安排上可以挖掘这方面的思政元素和因子,从这几个方面开展思政教学及教育。其四,优化教学方法。法学专业课程要取得思政方面的教学效果,必须既要注意专业课程本色,又要自然地融合相关的思政内容。为此,要根据内容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其五,完善法学专业教学评价。传统教学评价体系一般包括学生评教,教学督导,同行、管理者等主体对教师、学生及其学习成果的评价。为了更科学地进行评价,还可适当引入学生家长听课评价,以及教师的自我评价等。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