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如厕摔伤 质疑台阶设置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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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合肥50多岁的张先生乘坐合肥地铁2号线到达西七里塘站时,在负二楼卫生间上厕所,在此过程中,他不慎摔倒受伤。事发后,他认为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台阶设置不合理,将轨道公司起诉至法院。近日,蜀山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张先生诉称,2018年1月30日13时许,他由合肥地铁2号线南岗站乘车到达西七里塘站下,进入负2层公共厕所上厕所,结束后,由于便池门阻挡了视线,刚推开门时紧挨着门下就有两个台阶,由于中间台阶表面有水印,他一脚踩下滑向台阶边缘棱角处,并进一步下滑,导致左侧摔倒扭曲,左小腿和左脚肌肉损伤,韧带撕裂伤,剧烈疼痛。

张先生称,由于轨道公司公厕内台阶设置不合理,门上无提醒且台阶湿滑,导致他摔倒扭伤。张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轨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请求赔偿其人身损害就医的医药费及各项检查费2850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合计64800元。

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辩称,张先生诉称的事实经过属实,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存在异议,台阶表面并无积水,并且张贴黄黑警示胶条,台阶还有防滑地砖的设计,“我方的保洁记录可以看出我方不存在明显过失。”合肥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称,对张先生的损伤不存在过错,但鉴于张先生是在地铁站卫生间受伤,同意补偿其损失的10%。

法院认为,张先生主张其摔伤是因便池门阻挡了视线,台阶湿滑、台阶设计不合理造成的,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法院认为,合肥轨道公司在台阶下方张贴警示胶条,并且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在张先生受伤后也立即给予救助,合肥轨道公司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张先生主张合肥轨道公司对其人身损害存在过错,并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考虑到张先生是在轨道公司卫生间受伤,轨道公司也同意对张先生的损失承担10%的补偿责任,一审判决,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补偿张先生各项损失合计1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