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有点被“炒过了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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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自动驾驶汽车有点热。给不少消费者造成了一种感受:自动驾驶就是无人驾驶,无人驾驶离我们不远了。这样的误读,陪同着一些厂家在舆论场上的“你追我赶”,让自动驾驶“偏离”了偏向。这种现象需要“纠偏”。

首先,我们需要从“自动驾驶”观点上“纠偏”。自动驾驶不等同于无人驾驶。根据将于明年开始实施的国家尺度,自动驾驶技术是分品级的。它与现在全球汽车行业公认的两个尺度(美国高速公路宁静治理局“NHTSA”和国际自念头工程师学会“SAE”划分制定的尺度)品级差异不大。中国的从级到5级,划分为“应急辅助”、“部门驾驶辅助”、“组合驾驶辅助”、“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现在,被厂家引用最多的分级,大部门用的是“SAE”的尺度。从这个尺度看,汽车厂现在推出的自动驾驶汽车距离无人驾驶还很远。可以确定地说,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这两个阶段在技术上至今还没有车企有基础性的突破,有的只是理论上的探讨而已。

其次,具备了L3自动驾驶技术的车辆并不即是可以无条件上路。前不久,有媒体称“今年将是中国L3级自动驾驶元年。”将L3这个专用名词拉入了消费者的视野。似乎掌握了L3自动驾驶技术就可以将车开上马路了。其实这还是误读。所谓L3,在前述的三个尺度中大要的观点是差不多的。即:有条件自动化,车辆在特定情况中可以实现自动加减速和转向,不需要驾驶者的操作。驾驶员可以不监控车身周边情况,但要随时准备接受车辆,以应对自动驾驶处置惩罚不了的情况。相信所有看完这段形貌的消费者都明白这个“有条件”意味着什么。之前媒体报道的特斯拉自动驾驶系统导致的事故当中,有当事车主就起诉特斯拉虚假夸大了自动驾驶技术,而车企坚持否认指责,认为这是车主自己误读误操作所致。

据相识,从2013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公然报道的34起涉及特斯拉事故中,因自动驾驶系统导致的事故为15起,占总事故比为44.12%。但由于许多没有找到与车辆足够的证据,或者企业通过自我观察以及与眷属息争等行为,最终真正归罪到企业的责任并不多。专家认为,L3自动驾驶技术有三个焦点技术必须解决:激光雷达、高精度舆图以及用来处置惩罚更为庞大、量更大的信息数据的中央处置惩罚器。很显然,现在后两者在开放情况下是有待解决的问题的。这些问题是不能满足上路的“条件”的。

第三,执法法例是自动驾驶技术推广运用的前提。换言之,纵然厂家具备了一定水平的自动驾驶技术,还必须满足相应的执法法例要求才可以上路。今年1月5日,韩国领土交通部公布了“自动驾驶汽车宁静尺度”,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部门功效提出有条件自动驾驶(L3级)宁静尺度。这也是被认为全球首个L3自动驾驶商用化尺度。中国到现在为止,这样的法例还没有,因此消费者如果买了有这样功效的车也没法在路上“玩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