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评:交房即交证是“双实践”的尝试与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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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十里春风项目购房业主杨先生日前在收房时,就领到了“大红本”。记者了解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联合市税务局印发了《关于为已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项目提供“交房即交证”服务的通知》,最大限度地优化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与申报缴税业务流程、减少时滞,从根本上破解“房产证办理难”问题。(4月19日《北京青年报》)

交房即交证简称“双交”,即购房人在竣工后收房同时就可以领取到房本,实现“住权”“产权”的有机统一。在传统的预售制下,开发商多先交房后办证,或边建房边办证,往往交房在先而办证在后。虽然合同约定了办证的大致时间,但由于各种因素叠加,致使“房产证难”的现象复杂而严重,如北京市海淀区科南中心160户业主十余年无法拿到房本。由此诱发了各种矛盾和纠纷,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办证难”的主要因素有开发商无资质、拖欠费用不及时申报、项目资料不全遗留问题太多、办理程序太复杂拖延时间等。具体可归纳为两大原因,一是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开发公司、业主之间是一个完整的链条,而房产证办理涉及税务、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程序中包括开发商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前期有资料如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开工证、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竣工核证、竣工图等,再由房管部门安排专业的机构进行测绘,其间还涉及到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资料的准备,以及缴纳印花税、产权登记费和查关费用。依据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少了任何一个环节都无法取得证书。

在时间要求上,《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为审理相关法律纠纷提供了司法解释。

此意味着,若没有相应的机制保障,实现申报缴费业务流程的同步性,减少办证的申批程序,提高办证的时间效率,则实现交房即交证的目标面临很大挑战。实现“交房即交证”意味着,一方面要把监督关口前移,避免出现欠费和延迟申报的现象。要让开发商主动配合和积极作为,离不开一系列配套的监管、跟进和督促机制,包括质量的验收、费用的清缴和业务流程的如期完成等。要达到这个目标,就需要相关部门从房子开建并取得预售许可之后,开就启动过程监督和结果倒查。

另一方面,这更需要相关部门在审批程序上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建立统一、协调、精简和高效的办理程序,实现交房与交证的有机统一。从试点的情况看,需要相关部门主动梳理问题和对接企业靠前服务,在登记部门、税务部门、开发公司、业主之间搭建无障碍沟通通道,做好业务的指导与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才能实现高效快捷办理,实现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

作为存量问题较多的社会治理领域之一,“交房即交证”的做法很多地方已开始破题。尽管“双交”的创新也引发了“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的担忧,不过交房即交证作为优化不动产登记领域营商环境和源头治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双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破题之义。(作者 韦德)